適用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分析:
- 現在之社區平面停車位與機械停車位共同存在之實務,極為普遍,登計無論是平面車位或者是機械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皆以共用共用方式登記,
所以產權是屬於共有。 - 平面車位登記方式有以小公方式登記,及由有購買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者是登記為大公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將平面車位產權登記為大公,對於沒有購買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較為不公因為公設比將偏高,若登記為小公及由購買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 平面車位和機械停車位其使用成本不同,原則上平面車位共有人一起負擔使用成本,電費,車位編號可以已登記,惟需簽署分管契約書,將使用規則約定,但是個別車位的修繕按管理條例的規定,個別停車位的地坪破損,其修繕費用應由該車位使用者負擔。
- 機械停車位使用成本高於平面停車位,且產權登記方式有點不同,應避免設置於同一樓層,將變為極為複雜,機械停車位產權登記係共有該樓層面積,管理費的計算應包含該樓層的所有使用成本包括電費及保養維護費用,至於機械停車位因屬各別使用,應由該車位使用者個別負擔比較公平,如果是屬於停車塔之機械停車位,則無個別修繕之問題,修繕費用由全體車塔停車位所有權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