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社區委員脾氣火爆,常看到保全員值勤稍不如己意即破口大罵,造成保全員流動率很大,甚而保全員與委員當場對嗆,
令社區管委會及保全公司苦惱不已,應如何處理.
適用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分析:
1.保全員為社區服務通常有勤務守則需遵守,亦當盡忠職守,不宜有過份脫序行為.
2.社區住戶或委員遇保全員脫序行為可勸誡或請主管委員當場處理或通知保全公司主管處理.
3.惟在任何情況下,任一方均不適合脫序漫罵或傷人,台灣為法治社會,如任一方提出告訴,只有困擾更多人,
於事無補.
建議:
1.社區規約可將委員職責訂得更明確,安全管理方面有委員負責.
2.社區住戶遇保全員脫序行為可向委員會窗口反映,請其處理.
3.與保全公司訂約時,可將保全員脫序行為處理列入條款中.